“英国法院将第一次对‘被遗忘权’相关案例做出判决”,法官Matthew Nicklin在上周四的审前听证会上说。

近日,英国法院受理了两起针对Google的类似案件。两名自称商业人士的男子以公民拥有“被遗忘权”为由,要求Google删除他们过去犯罪信息的相关链接。据Nicklin透露,两名男子分别因冒用他人账户和拦截通信曾被判刑,并早已服刑完毕。

隐私护卫队了解到,两起案件的听证会将分别于2月27日和3月13日召开。这将成为英国探索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之间界限的标志性判决。

两名原告要求Google删除其犯罪信息

法庭文件中提到,其中一名原告因为Google链接里的内容,在公开场合被人威胁、敲诈;而在个人生活中,他也一直被视为“贱民“,无法交到新朋友或建立个人关系。另一名原告也因为Google的搜索结果,本人和家庭都受到他人的敌视,一些金融机构也不愿意与他进行“私下或商业上的交易”。

两名原告男子认为,犯罪已经是十年前的事了,他们也已经服满了刑期。根据英国旨在“修复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犯罪信息不必向雇主披露。因此,他们起诉Google,要求删除与他们过去犯罪信息有关的网络链接。

两名男子的起诉依据——“被遗忘权”,在欧盟2012年发布的《数据保护一般规则》(简称“GDPR”)中第三章第三部分第17款中首次被明确提出。该条款称:“数据主体应该有权利从数据控制者手中获得与自己有关数据的删除权,并禁止这些数据的进一步传播;尤其是当这些数据是在数据主体还是孩童时期制造的情况下,更应赋予数据主体处理个人数据的权利。”

在审前听证会上,主审法官Nicklin指出,两个案件虽然互不相干,但却提出了同一个法律问题。

“案件涉及到两种人权的冲突”,Nicklin说,“被遗忘权是隐私权的一方面,而它又与表达自由权相冲突”。Nicklin强调,英国1974年就有法律规定,除了最严重的罪行之外,犯过罪的人不应该背负着“终生污点”在阴影下生活,而网络的出现对这条法律提出了挑战。

对此,Google发言人称,“我们努力遵守被遗忘权,同时我们对于不删除符合公众利益的搜索结果十分谨慎,我们将捍卫公众获取合法信息的权利”。

Google曾多次被要求删除相关搜索链接

隐私护卫队了解到,此前Google已经多次被卷入被要求删除搜索链接的案件。

在2014年的标志性案件“Google西班牙案”中,欧盟法院认为,用户在互联网中应享有“被遗忘权”:若用户发现互联网上的链接指向一些与自己有关,但属于过时、无关紧要或损害个人隐私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运营商等数据控制者把链接删除。

这是欧洲的首个司法案例,也被认为是“被遗忘权”的重大胜利。正是在那次审判后,欧洲公民申请消除个人数据的处理机制得以建立。

尽管GDPR的“被遗忘权”仅在28个欧盟成员国有效,但Google在欧盟以外其他想适用该条款的国家和地区也因此被起诉了多次。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些案件。

Google西班牙案:败诉

2011年,西班牙男子冈萨雷斯用Google搜索自己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的新闻报道提到他因债务危机而拍卖房产。他认为,其债务已经还清,Google应删除相关搜索链接。

该案件先后被诉至西班牙数据保护机构、西班牙法院、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冈萨雷斯的诉求并要求Google删除相关链接。

在这起案例中,Google为履行判决的义务删除了许多新闻链接。英国众多新闻媒体如BBC、《卫报》、《每日邮报》认为这一行为妨碍了表达自由,属于过度履行“被遗忘权”。欧盟委员会副主席Neelie Kroes的发言人Ryan Heath对此表示:“我不认为Google的行为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被遗忘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如修图软件般任意修改他们的生活轨迹’”。

Google台湾案:胜诉

施某多年前曾是职业棒球米迪亚暴龙队的老板,当年因打假球事件被起诉欺诈罪,后获判无罪,但在Google上仍可搜索到相关资讯。2014年,施某起诉台湾Google,要求删除相关链接及内容。

2015年1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施某败诉。

不过,此案的判决依据并非基于“被遗忘权”。法院认为,台湾Google并非经营搜索引擎的美国公司Google Inc.,而是Google集团中Google International LLC在台分公司,台湾Google不具有管理Google搜索引擎业务的权利。因此施某对台湾Google没有权利主张,其诉讼应予以驳回。

Google日本案:胜诉

2015年,日本一名男子控告Google,要求从网站的搜寻结果中,删除他2011年因为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被捕的记录。2017年,日本最高法院裁定Google胜诉,毋须删除数据。法官在判词中指出,Google搜索结果属于网站“言论自由”的范围,除非涉案数据的隐私价值,远高于公开资料的重要性,否则不应删除数据。

此次是日本首起涉及“被遗忘权”的官司。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决定是否删除结果时,应考虑个人隐私受损程度、特定搜寻涉及的范围,以及提出一方的社会地位。假如数据涉及犯罪记录,只有当罪犯隐私受损的程度远超公众从信息中受益的程度,方可要求删除搜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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