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春,本报通讯员 吴巍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本案中,原告华泰××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机构创新、维权模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该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该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确立了如下审查方式: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路径可查;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哈希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从而对该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具体到本案,该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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