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
《欧盟反虚假信息行为守则》
(中译本)
前言
根据欧盟委员会通讯《处置网络虚假信息:欧洲进路》”[1](以下简称“通讯”)、高级别专家组报告[2]、欧盟理事2018年6月28日决定[3],以及欧盟各地为了应对虚假信息的挑战而出台的各种计划[4],本行为守则(“守则”)附件1(“签署方”)中列出的公司和协会承认自身在解决虚假信息问题方面的角色。
根据委员会通讯下的相关规定,出于本守则的目的,委员会和高级别专家组在其报告中将“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定义为“可验证的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其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a) “系出于谋取经济利益或故意欺骗公众的目的,而被创造、展示和传播的”;以及
(b) “可对公众造成损害”,意指“对民主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威胁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威胁,例如欧盟公民的健康、环境或安全等的威胁”。[5]
“虚假信息”的概念不包括误导性广告、被报告的错误、讽刺和戏仿,或被明确标识的党派新闻和评论,并且不妨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行业自我监管的广告行为守则及有关误导性广告的标准。
签署方认可并同意欧盟委员会的结论,即“公民接触大规模的虚假信息,包括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或彻头彻尾的虚假信息,对欧洲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我们的开放型民主社会依赖于公众辩论,其能够让了解相关信息的公民通过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程序表达他们的意志”。[6]
正如欧盟委员会在通讯中反复申明的那样[7],签署方注意到言论自由和互联网开放属于基本权利,任何对其他合法内容的传播和影响进行限制的行为必须达到微妙的平衡。
认识到虚假信息的传播存在众多侧面且受到生态系统中各类不同部门参与者的促进,并对这些参与者造成影响,所有利益相关者在消除虚假信息的传播方面均应当发挥作用。
本着前述精神,签署方起草了本守则及其附件(其属于本守则的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其名称旁列出的相关承诺。鉴于守则中概述的承诺范围广泛,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种类繁多,签署方仅需签署与其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其在价值链中的作用、其技术能力以及其在欧盟法律下的责任制度相对应的承诺,其取决于签署方在所涉内容的创造和传播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签署方认识到,由于各签署方的运行方式不同,目的、技术和受众也不同,守则允许采用不同的方式来实现本条款的精神。
签署方认识到签署本守则的行业协会并未代表其成员做出义务承诺。但是,这些协会承诺让其成员充分了解本守则,并鼓励他们加入该守则或酌情尊重其原则。
本守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每一签署方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中所提供的服务。
包括签署协会在内的签署方承诺,将以确保其完全遵守欧盟和国家竞争法的方式采取本守则规定的行动。举例来说,签署方不得讨论、沟通或交换任何商业敏感信息。其包括以下方面的非公开信息:价格;营销和广告策略;成本和收入;与第三方间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包括采购策略);供应条款;贸易计划或分销策略。
本守则应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适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替换或解释,尤其是(但不限于):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 欧洲人权公约
– 第2000/31/EC号指令,尤其是其中的第12至15条,适用于本守则下针对下列主体或由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包括纯粹传输服务或缓存提供商或服务器提供商(如网络提供商、搜索引擎、浏览器、 在线博客平台、在线论坛、视频分享平台、社交媒体等)
– 第2016/679号条例(EU),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对于自然人的保护;
– 第2005/29 / EC号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企业对消费者进行的不公平商业经营行为;
– 第2006/114/EC号指令,关于误导性和比较性广告的指令;
– 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旨在限制有害内容的获取和流通的措施的相称性的判例法。
I. 目的
本守则的目的是确定签署方可以采取的行动以应对有关“虚假信息”的挑战。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通讯,“行为守则”的签署方认识到在以下方面开展行动的重要性:
(i)增加抵御虚假信息的保护措施;
(ii)加强对广告投放的审查,以减少虚假信息传播者的收入;
(iii)确保政治广告和基于问题型广告的透明度,同时使用户能够理解为什么他们成为特定广告的目标;
(iv)实施并促进合理的反对虚假陈述的政策;
(v)提高关闭虚假账户方面行动的有效性,就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并为机器人建立明确的标记系统和规则,以确保它们的活动不会与人类互动混淆;
(vi)根据相关签署方评估和认定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基本权利中的匿名权以及比例原则的情况下,强化针对以传播虚假信息为目的的账号相关服务完整性方面的有效性,并就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vii)在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和自由表达观点原则的情况下,对实现在搜索、推送或其他自动排序的分发渠道中适当提高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的信息的优先级的技术手段进行投资。尽管如此,签署方不应当仅仅因为某些信息被认为是“虚假”的,而被政府强迫或自愿采取措施以删除或阻止访问其他合法内容或信息。
(viii)确保透明度,以便用户能够理解为什么他们已成为特定的政治广告或基于问题型广告的目标,同时通过内容来源、媒体权属关系和/或经过验证的身份等可信度指标来实现这一目标。
(ix)通过提高可信内容的可被查找性来淡化虚假信息的可见性。
(x)考虑为用户提供支持定制和交互式在线体验的工具,以促进内容发现和访问不同的新闻来源。
(xi)采取合理措施,为事实核查和研究活动提供符合隐私法的数据访问,并提供其服务功能的相关数据进行合作,包括供学术研究人员进行独立调查的数据以及算法的总体信息。
本守则不妨碍旨在解决平台上虚假信息问题的其他举措或计划。
各签署方之间在公平诚实地表达其意图的基础上就本守则真诚达成一致。为了更全面地理解本守则,下一段中所列出的承诺系通过对承诺所涉及的五个相关领域中每组承诺的目的和背景进行细节性解释的方式引入。
II 承诺
II.A. 对投放行为的审查
鉴于:
– 签署方认可通讯中概述的目标,并铭记商业侧面只是虚假信息问题的众多侧面之一,签署方承认“存在大幅改进广告投放审查的需要,特别是为了减少虚假信息传播者的广告收入”。[8]
– 相关签署方将采取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实施相关政策和流程;不从虚假陈述自身信息的账户和网站处接受报酬,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宣传。
– 签署方认识到,参与购买和销售在线广告以及提供广告相关服务的各方需要共同努力,以提高在线广告生态系统的透明度,从而有效地审查、控制及限制虚假信息提供者的帐户、网站所进行的广告投放。
– 在认识到虚假信息内容的性质的情况下,避免虚假信息网站的不当投放,需要进一步完善已被广泛使用的品牌保护安全工具,以成功地继续应对这一挑战。[9]
– 签署方认可,由欧盟委员会所扶持的事实核查组织和新的独立事实核查员网络所提供的可信度指标和相关信息,可以就虚假信息提供者提供额外的数据端。
因此,本守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
1. 相关签署方承诺实施政策和流程,以阻却相关行为的广告推广和金钱激励,这些行为包括对某人的重要信息或对某人财产用途做不实描述。这些政策和流程包括对广告服务的限定或对付费投放的限制,并可能与事实核查组织协同达成。这些政策和流程视情况可能:
(a) 促进和/或囊括品牌安全和核查工具的使用;
(b) 促成与第三方核查公司的合作;
(c) 协助和/或允许广告主评估媒体采购策略和网络信誉风险;
(d) 为广告主提供对客户特定帐户的必要访问权限,以帮助他们监控广告投放并选择广告的投放位置。
II.B. 政治广告与特定议题的广告
鉴于:
- 签署方认可通讯中所作的呼吁,即承认政治和特定议题广告透明度的重要性。
- 应确保这种透明度,以便用户能够理解他们成为特定广告目标的原因。
- 签署方认识到,特定议题广告的方法应反映欧洲政治和特定议题广告的市场情况,并在欧洲议会选举的情景中,留意欧盟委员会关于选举合作网络、线上透明度、网络安全事件防范和虚假信息打击活动的建议。
因此,本守则签署方承诺如下:
2. 签署方承诺遵守欧盟和各国法律中规定以及自律规范中概括的要求,即所有广告都应与评论内容明确区分,包括新闻,无论其使用了何种形式或媒体。当广告出现在包含新闻或评论事项的媒体中时,它应以易于识别为付费通信或类似标记的方式呈现。
3. 相关签署方承诺促成政治广告(指在各成员国或欧盟范围内的政治选举中,对某候选人选举或投票表决持拥护或反对立场的广告)的信息公开披露,包括实际赞助人的身份和具体赞助金额。
4. 相关签署方承诺采取合理努力以创设“特定议题广告”信息公开的方法。这些努力将包括制定“特定议题广告”的工作定义,该定义不限制政治讨论的报道和政治意见的发布,且排除商业广告。基于言论自由的考量,签署方鼓励与利益攸关的专家展开合作,探讨既能实现透明化又兼顾基本权利的方法。制定这一定义的工作不得干涉广告自律组织所涵盖的领域。
II.C. 服务的完整性
鉴于:
–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通讯,签署方承认“强化和展示就关闭虚假账户所作努力的有效性有其重要性”,并且制定“明确的机器人标识体系和行为规则,确保其行动不会与人际互动相混淆”有其重要性。
– 相关签署方认识到确保线上服务囊括并提升虚假信息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 相关签署方强调了一项持续的承诺,即在启动新服务之前,他们将考虑实施和推进虚假陈述的防范措施。
– 相关签署方将考虑对现有服务进行审查,以确保尽可能实施此类防范措施。
– 相关签署方应强化并展示其所作的努力的有效性,其旨在确保目的和意图为传播虚假信息的账户的相关服务的完整性,其具体细节应由相关签署方评估和确定。
– 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一致,签署方不应被禁止以匿名或假名方式使用账户和服务。
因此,本守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
5. 相关签署方承诺制定有关身份和滥用自动机器人服务的明确政策,并在欧盟范围内执行这些政策。这些措施可包括本守则附件2中的一些措施。
6. 相关签署方承诺制定关于禁止性自动化系统使用行为的政策,并在平台上公开该政策并供欧盟用户获取。
II.D.消费者赋能
鉴于:
– 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和思想自由原则一致,签署方不应被政府强迫,也不应采取自愿政策,删除或阻止访问仅仅被认为是“错误”但其实属于合法的内容或信息。
– 本守则的签署方认识到通过提高可信内容的可查找性以淡化虚假信息的可见性的重要性,并认为用户应当具备手段以实现定制和交互式在线体验,以促进内容挖掘以及访问代表不同观点的新闻来源,以及如通讯所述,还应有易于获取的手段来报告虚假消息。
– 相关签署方应对技术进行投资以在搜索、输入或其他自动排序分发渠道中优先显示具备相关性且真实、权威的信息。
– 本守则签署方认识到应确保此种透明度,以便用户能够理解他们为何成为政治或特定议题广告的目标。
– 此种透明度应反映通过内容来源可信度、媒体权属和身份验证的指标对内容进行评估的重要性。这些指标应基于客观标准,得到新闻媒体协会的认可,并符合新闻业界的原则和程序。
– 签署方认可正在进行的业务规则平台草案规定的主要排名指标的透明度标准相关的立法工作,以及欧盟人工智能专家组和欧盟消费者组织正在开展的工作。
因此,本守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
7. 相关签署方承诺将对诸如附件2中提及的产品、技术和程序进行投资,包括与新闻界合作开发并执行一套有效的可靠性指标体系,以帮助人们在面对可能的网上虚假信息时做出有依据的决定。
8. 相关签署方承诺投资技术手段,以在搜索、输入或其他自动排序分发渠道中优先显示具备相关性且真实、权威的信息。
9. 相关签署方承诺投资相关配置和工具,以便于人们更容易获得有关公共事务议题的多元化观点。
10. 签署方承诺与民间团体、政府部门、新闻机构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加强合作,以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和数字媒介水准。
11. 签署方承诺鼓励市场采用相关手段,以协助消费者了解他们看到特定广告的原因。
II.E.研究机构赋能
鉴于:
– 根据HLEG报告和通讯,本守则的签约方承认“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就事实核查和研究活动之目的对数据进行隐私合规访问”的重要性,并“通过提供有关其服务运作的相关数据进行合作,包括学术研究人员进行独立调查的数据和算法的一般信息”。
因此,本守则的签署方承诺如下:
12. 相关签署方承诺将支持基于善意而开展的独立工作,追踪虚假信息和研究其影响,包括欧盟委员会扶持成立的独立的事实核查网络。缔约各方将共享受隐私保护的数据集,开展合作研究,或者在必要和可能时与学术机构和民间团体达成合作关系。
13. 相关签署方承诺不禁止也不阻止对其平台上的虚假消息和政治广告所开展的善意研究。
14. 相关签署方承诺鼓励对虚假消息和政治广告所开展的研究。
15. 相关签署方承诺每年举办活动,以促进学术界、事实核查组织以及价值链上各方之间的交流。
III.评估和检测守则的效果
下述关键绩效指标将适用于相关签署方各自所作的承诺:
16. 相关签署方承诺以第三方可公开查阅的报告形式编写其打击虚假信息工作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可能包括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细节以及签署方为提高有关虚假消息透明度所取得的进展,例如:
a. 根据上文第1款项下的承诺,有关减少虚假信息提供者获利机会的政策和施行活动;
b. 根据上文第II.B.段项下的承诺,提高政治广告对消费者可见度的措施;
c. 根据上文第II.C.段项下的承诺,在虚假消息语境下整合和推出与其服务完整性相关的措施;
d. 根据上文第II.D.段下的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工具、技术和项目的措施;
e. 根据上文第II.D条下的承诺,“衡量消费者对虚假信息的认知/关注程度”;
f. 根据上文第9项下的承诺,为人们提供工具,以从不同角度看待公众感兴趣的话题;
g. 根据上文第II.E条下的承诺,采取措施提高研究人员和民间社会团体对政治广告范围和规模进行监测的能力;
h. 根据上文第10项下的承诺,鼓励人们培养批判性思维、数字媒体素养和技能;
i. 根据上文第II.E条下的承诺,支持相关签署方在特定年份进行诚信研究和/或建立事实核查网络。
17. 对于广告主,世界广告主联合会(WFA)将提供汇总报告,以跟踪和确定品牌所有者就不同品牌所进行的安全活动和采用的政策。
18. 对于特定广告代理商,欧洲通讯机构协会(EACA)将提供汇总报告,以跟踪和确定广告代理商就不同品牌所进行的安全活动和采用的政策,包括相关工具的推广、与第三方验证公司的协作以及评估媒体购买策略和选择与相关网络虚假信息风险有关的广告展示位置的方法。
19. 欧洲互动广告局将提供汇总报告,以跟踪和确定其成员和欧洲各国互动广告局成员(包括来自整个网络广告生态系统的利益攸关方)就不同品牌所进行的安全活动和采用的政策。
20. 签署方承诺选择客观的第三方组织,对相关签署方提交的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评估其承诺进展程度,其中包括对签署的承诺进行会计核算。
21. 根据上文第II.B条第4项下的承诺,相关签署方应与欧盟委员会及其他主要利益攸关方合作,努力制定工作定义,以提供既能实现透明度又能维护基本权利的最有效方法,以便在制定公开披露“特定议题广告”的方法方面取得有意义的进展。
IV. 评估期
在本守则签署之后,将有为期12个月的评估期,在此期间,各签署方将定期举行会议,分析其进展、实施和运作情况。
评估期结束时,各签署方将举行会议,就上述各项承诺对守则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对守则的继续执行进行商讨,并视情况就后续行动进行讨论及提出建议。该等后续行动可包括对签署方根据守则所做的工作的以及守则对虚假信息的影响的监查方法进行的变更。评估结果将在报告中加以总结,该报告将包括相关签署方的承诺及其关键绩效指标的总结。
在评估期之后,各签署方将每年举行会议,以对守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如签署方认为有必要,其可举行多次会议,讨论守则的运作情况。守则的运作情况及有效性可载于报告中。
各签署方同意与欧盟委员会合作,对关于守则运作情况的报告进行评估。具体合作可包括下列方面:
– 根据要求提供适当信息;
– 通知委员会有关任何签署方的加入或退出;
– 回应委员会的问题和咨询;
– 在签署方会议上对上述评估和报告进行讨论;及
– 邀请委员会参加所有该等会议。
V. 签署方
本守则仅适用于签署方。新增签署方可随时签署本守则成为签署方。候选签署方须向现有签署方展示其活动,并说明其打算如何遵守守则的规定。
签署方可随时通过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签署方,退出守则或退出守则中的具体承诺。该退出并不影响其他签署方签署的守则。
各签署方如认为某一签署方未遵守其根据守则所作的承诺,可随时向其他签署方作出相应通知,并说明其认为该签署方未遵守的理由。各签署方可决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该事项。各签署方在听取该签署方的意见,以客观理由推断出该签署方不愿遵守其在守则下的承诺,并在尝试了各种合理途径后,可要求该签署方退出守则。各签署方应将相应决定通知欧盟委员会。
签署人可在其网站或者商业或其他通讯中注明其已签署守则,并可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告知其业务联系人有关守则的存在。
VI. 生效
本守则自签署之日起一个月生效。
对守则的任何修订须经得全体签署方的同意。
本守则并无限期,但须在各签署方对《准则》进行年度审核后,各签署方同意,方可继续执行。
本守则于2018年9月XX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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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ec.europa.eu/newsroom/dae/document.cfm?doc_id=51804.
[2]https://ec.europa.eu/digital-single-market/en/news/final-report-high-level-expert-group-fake- news-and-online-disinformation.
[3]http://www.consilium.europa.eu//media/35936/28-euco-final-conclusions-en.pdf.
[4] 欧盟、其成员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所采取的措施应限制网上虚假信息的发生和影响,并须符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FREU)及《欧洲人权公约》(ECHR)所规定的法律框架要求。特别地,《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了言论自由是自由和民主社会中健全决策的必不可少的推动因素。言论自由延伸适用至印刷、广播和网络媒体,包括持有意见、接收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权利(该等权利“不受政府当局干涉且不分国界”)以及接收和传播媒体自由和媒体多元化的整体必然价值观的权利。
[5]《通讯》第2.1条。
[6] 《通讯》第1条。
[7] 参见《通讯》第3.1.1条,该条规定所有质疑虚假信息的行动“都应严格尊重言论自由,并包括防止滥用该等言论自由的保障措施,例如对批评性、讽刺性、反对性或震惊性的言论进行审查。同时,该等行动还应严格遵守欧盟委员会关于开放、安全和可靠互联网的承诺。”
[8] 《通讯》第3.1.1条。
[9] 《通讯:打击网络虚假信息:欧洲出台之方法》
http://ec.europa.eu/newsroom/dae/document.cfm?doc_id=51804.
[10] 如:《国际商会广告与营销传播守则》(https://cdn.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1/08/ICC-Consolidated-Code-of-Advertising- and-Marketing-2011-English.pdf)或由国家自律组织执行的广告行为守则。
[11] 《通讯》第3.1.1条。
[12]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13]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
[14] HLE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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