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杨郴,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陈靓,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2019年9月18日,时任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芬兰向成员国提出了关于《欧盟电子隐私条例》的八十八页修订提案(以下简称“《修订提案》”),其间伴有较大变更与修订,择其大端——
1、《修订提案》在“电子通信数据处理”部分纳入了新条款,其旨在监测、删除与举报属于儿童色情内容的资料。
2、《修订提案》就“电子邮件营销”之规定作出了几处更改。《修订提案》现明确:“在当前存在提供类似产品或服务的情形之下,允许使用电子邮件联系信息是合理的。此可能性仅应适用于根据GDPR已获取上述电子信息联系方式之同意的公司。”
3、《修订提案》还就“直接营销”之定义加以明确:“‘直接营销传播’是指通过公开的电子传播服务(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将信息发送给一个或多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特定电子最终用户的广告形式,这包括发起语音电话、使用自动呼叫和通信系统(无论是否有人机互动功能)、电子邮件、短信等。”
4、《修订提案》鼓励欧盟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或展示具体代码、前缀等方式来表明电话系出于改善提供给终端用户工具以更好保护终端用户之隐私的目的。《修订提案》同样表明,使用具体代码、前缀之方式不得使发送或展示直接营销电话者免于承担其展示其电话线路标识之义务。
5、《修订提案》对此前文本的其他变更包括对“许可处理电子通信元数据”(第6b条)之修订,以及就“电子通信元数据的兼容处理”(第6c条,此前为第6(2a)条)之重要修订。
6、《修订提案》还有诸多修订,此后拟在欧盟信息技术与电信工作组9月24日之会议上就该提案进行全面深度讨论,其着重讨论该提案中的“儿童图像”等议题。
内参点评:对互联网信息及隐私保护与监管极为严格,是欧盟一贯的风格。继2018年的GDPR后,欧盟依然不断加强对侵犯隐私、危害儿童类信息内容的规制。这次修订相关条例,使某些执行细节更具操作性,对其他国家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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